中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山青院党办字〔2019〕34号
关于印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山东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暂行办法》(鲁教工委通字〔2018〕1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字[2019]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立足岗位、注重实际,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应急处突表现相结合。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在职在岗的一线专职辅导员,且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三条 考核组织
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度开展一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主题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
2.发生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时对学生的引导情况;
3.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情况;
4.对学生的思想主流和存在问题的把握和有效的引导情况;
5.开展网络思政工作及取得成果情况。
(二)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1.指导班级组织建设和对学生干部的培养情况;
2.评优表彰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情况;
3.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和教育情况;
4.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
5.学生公寓管理情况;
6.班级学生档案的建立、整理情况;
7.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情况;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助学工作的开展情况;
9.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与创业服务的情况;
10.与班主任、专业教师的协调与沟通的工作情况;
11.安全稳定工作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三)党团建设工作
1.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团员的培养、发展情况;
2.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的建设情况;
3.党团日等活动的开展情况;
4.党、团骨干的教育工作。
(四)校友意识培养及校友工作
1.在校生的校友意识培养情况;
2.毕业校友联络相关工作情况。
(五)教学与科研工作
1.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情况;
2.开展关于辅导员业务及相关专业方面的科研情况。
(六)工作要求的落实
1.辅导员“十个一”工作落实情况;
2.辅导员一日规范落实情况;
3.辅导员月度质量报告撰写情况;
4.参加培训的情况;
5.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安排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和评选程序
1.个人总结。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照本办法以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所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的自评,总结字数不多于2000字,用A4纸打印,同时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2.学生评议。考核办公室组织学生评议,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对辅导员进行无记名评分。对学生抽样做出详细要求:参加测评的同学不少于其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总数的30%,应均匀分布在所带的每个班级,应包括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注意男女性别比例。
3.学院考核。各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组,依据平时辅导员的现实表现及实绩,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学院用表》,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4.主管部门测评。学生工作部根据平时对辅导员工作的记载情况及辅导员工作实绩,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5.考核领导小组审议。考核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上报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即为专职辅导员绩效考核最终结果。
第六条 考核等级评定
辅导员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 4 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定规则为:学院考核占权重35%,学生评议占15%,主管部门测评占50%,各学院党总支按照学生测评、学院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的成绩和权重核算出辅导员的综合考核成绩,并评定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同时,从合格档次中按不超过学院参加本次考核辅导员总数的50%推荐作为学校优秀辅导员候选对象(推荐人数按照四舍五入确定),向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在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中,每个专职辅导员的评议等级需要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考核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上(含基本合格,下同)的专职辅导员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基准数额为考核优秀的1200元/月,考核合格的1000元/月,考核基本合格的500元/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绩效工资。按照省委教育工委文件要求,学校每年初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计提辅导员岗位绩效工资,列入年度预算,由辅导员考核办公室核定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人数,财务处按照人均500元的标准划拨至各二级学院,剩余部分由辅导员考核办公室统筹发放,专项用于绩效工资的日常考核发放和年度考核发放。
第九条 辅导员从调离岗位起下一月度停发绩效工资,因产事病假脱离辅导员岗位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因工作需要,组织选派校外单位帮助工作的,参考校外单位考核结果,视具体情况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条 推荐为优秀的辅导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宿舍卫生合格率达100%;
(二)在举办的辅导员系列培训、召开的会议中到会率不低于90%,值班到勤率不低于90%;
(三)有学生工作相关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主持课题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评定为“优秀”: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比赛奖励;
(二)作为主持人获批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相关课题立项;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四)出版学生工作相关专著;
(五)作为主持人获批名师工作室、思想政治精品项目等;
(六)考核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辅导员荣誉称号;
(七) 在校级以上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学生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影响安定团结言论的;
(二)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拘留的;
(三)违背师德,学生反响强烈的;
(四)玩忽职守,处事不公,贻误工作,造成所带年级或班级出现群体事件或学生伤害事件,或使已发群体事件或学生伤害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五)工作不到位,所带年级或班级管理混乱,学生违规违纪现象频发的。
(六)学校认定其他有损辅导员形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聘续聘、职级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培训学习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