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 43 号令)《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发字〔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学校新时代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齐配强队伍
(一)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足额配备到位。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设置兼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工、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是指从全体教师(含党政干部)中选聘的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的三分之一核定,可参加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
(二)新入职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须至少担任1年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专任教师每个聘期内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不少于两个学期,达不到两个学期或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
(三)辅导员需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实行聘期制,新聘任(转入)专职辅导员在岗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4年。允许符合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在完成聘期后,竞聘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鼓励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或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竞聘专职辅导员岗位。
二、拓展发展空间
(四)辅导员队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双重身份、双线晋升。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教师岗位总量9%的比例设置,岗位结构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根据辅导员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批准可以破格晋升。
1.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中级(含中级)以下岗位以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为主;高级岗位在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的同时,兼顾工作研究成果。
2.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要向一线专职辅导员倾斜,获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直至副高级;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直至正高级。
3.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职级晋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实施。辅导员职级晋升应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党政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领导干部选拔要向专职辅导员倾斜,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或有专职辅导员经历的人员中选任。
5.从其他岗位转入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原职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变。转入人员在晋升上一级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辅导员岗位上达到晋升上一级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所需要求。调离辅导员岗位的,原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变。
(五)支持专职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军事理论等课程,鼓励开设突出青年政治特色类、美育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作为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评聘依据。
三、加强管理培养
(六)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培养培训、考核奖惩、流转调配等工作,同时与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七)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完善领导和管理体制,构建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立辅导员岗前、日常、职业、专题等多层次、全过程培训体系。辅导员业务进修和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按照每年人均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培训经费,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训不少于90个学时、兼职辅导员每年参训不少于16学时。根据辅导员专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结合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适时进行针对性培养和岗位调配。
(八)辅导员主要精力应用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量标准为6学分/年。不得随意安排、抽调辅导员从事其他工作。确因工作需要,抽调科级及以上辅导员需经党委会研究同意,抽调其他辅导员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九)支持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考察和挂职锻炼等活动;每三年培育建设2-3个校级辅导员工作室,定期组织辅导员开展学习、交流、技能竞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全国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计划;鼓励支持辅导员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科研成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单列计划、单独评审。
(十)支持辅导员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博士学位,提供与专任教师同等的政策支持。
四、完善考评奖励机制
(十一)辅导员考核评价(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
(十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岗位(职务)评聘续聘、评优选先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专职辅导员(不含党总支副书记)年度考核按15%的比例单列优秀等次,纳入学校整体考核。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岗位的职责任务,考核标准参照专职辅导员考核相关规定。
(十三)在职在岗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专兼职辅导员,进行绩效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发放直接挂钩:专职辅导员考核优秀的每人1200元/月;考核合格的每人1000元/月;考核基本合格的每人500元/月;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设立兼职辅导员工作补贴专项经费,发放标准参照专职辅导员相应等次的三分之一发放。
(十四)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由学校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优秀辅导员是参与上级相应岗位评先树优的主要推荐人选。
(十六)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中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山青院党字〔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