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班级是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学校班级管理的领导者,是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者,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级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班主任队伍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关于建立高校领导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制度的意见》(鲁高工委〔20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班主任队伍建设,各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班主任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班主任任职条件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条 班主任职责
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在学院党政及专职辅导员的领导下,全面开展班级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1.注重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与学生的交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特别是特殊群体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密切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针对班级情况及时召开班会。
2.负责专业教育和学习指导。加强学生的专业思想和学风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营造优良学风。
3.帮助学生明确职业目标,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4.完成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聘任和待遇
第五条 班主任聘任
1.班主任从专业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选聘。
2.班主任由各学院负责聘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每名班主任带一个自然班级。
3.教师要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第六条 班主任待遇
1.学校为班主任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2.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担任班主任,学校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全年按十个月发放补助。
第四章 班主任考核与奖惩
第七条 班主任考核
1.班主任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下由各学院负责实施,按学年进行,一般在每年的9月进行。
2.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中班主任职责范围,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3.考核原则上由班主任自评、学生评议、辅导员评议、学院评议等4部分组成。
(1)班主任自评。班主任在学年末,对照考核指标,结合本人工作实际进行自评。
(2)学生评议。由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对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精力投入、工作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3)辅导员评议。辅导员就其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等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4)学院评议。学院依据前三项评议情况,结合班主任的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完成工作情况等对班主任做出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4.各学院要认真开展班主任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条 班主任奖惩
1.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组织评选“优秀班主任”,并给予奖励。各学院依据班主任总数的20%,推选出“优秀班主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2.考核不称职的班主任,学院将予以解聘,并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资格;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