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办公室文件
山青院办字〔2019〕26号
关于印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落实“立足专业、教师先行、学生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学科专业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学校创业工作奖补资金划拨;
(二)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捐助;
(三)其他基金支持;
(四)学校创业工作创收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基金”规模:300万元(从学校创业工作政府奖补资金中划拨),每年创收和社会募集不少于50万元。
第五条 “基金”用途:专项用于学校在校大学生及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化的校友(毕业五年内)创新创业项目扶持。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重点扶持大学生进行所学学科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服务创新研发和知识应用,以形成自主品牌、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能较好带动大学生就业;
(三)重点扶持大学生进行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四)扶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或其他形式创业;
(五)项目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违纪记录。
第七条 扶持数量:每年扶持不少于10个创业项目。
第八条 扶持方式:
(一)“基金”主要采取无息借款投入方式。无息借款投入是指创业“基金”以无息借款方式投入创业项目,并按照约定方式归还本金;
(二)扶持资金一般项目3到10万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资金使用周期一般为1-2年,成长性好的重点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使用期限。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对创新创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接受创新创业“基金”扶持申请,组织专家进行创业项目评审,监督资金的使用。“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
(三)《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等证明;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六)已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创业项目,报送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或相应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八)项目申请者的创业项目应经行业领域内两名高级职称教师认定,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须提供担保人,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确定创业“基金”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的申请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等方面确定,一般项目不高于总投入资金的50%,重大项目一般不高于80%。
第十四条 确定由“基金”进行投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创业“基金”借款协议或出资协议,并根据要求开立专门账户,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开发和市场化实施期间,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招生就业处在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借款金额不能以创业项目的亏损或灭失而减少或取消。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运行不良而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手续,“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手续。
第十八条 对获准创业项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一次性拨付,也可按照立项资助金额的50%拨付启动经费,剩余部分视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第四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汇报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半年要对项目运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变更“基金”用途,需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如未经同意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套取“基金”及获取“基金”后消极创业的,一经核实,将收回资助“基金”;对于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团队)和担保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青院办字〔2016〕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