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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8-07-27 14:51:0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生社区,塑造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充分发挥社区文化育人功能,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委员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其职责是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作为学生工作处的内设机构,具体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宿舍分配调整、日常管理服务、社区文化建设等事务。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内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公寓楼6:00开门,22:30关门,23:00熄灯;周五、周六和节假日23:00关门,23:30熄灯。

第五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分配至各学院,各学院具体安排。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集中安排学生房间,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具体安排学生床位。

第六条  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由学校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经验收无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如丢失或损坏责任人不明确时,由本宿舍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第七条  宿舍的钥匙由学校统一管理和配发,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进行补配或换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值班室钥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可凭校园卡等相关证件到值班室登记信息后,由工作人员开门。

第八条  学生宿舍用电采用智能化管理,每间宿舍单线控制,不得超负荷使用,否则自动断电。

学生要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学生宿舍水电的使用实行定量免费、超量收费的办法。学生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指标按照山东省统一标准:水 2.5//月、电5//月(每年按10个月计)。超量用水用电时,应缴纳超额费用。

第九条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私自调换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转借、出租个人床位。

第十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出国学习、休学、转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等原因需要退宿时,须经工作人员验收同意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留校住宿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公寓内维修,可通过值班室登记维修、网上报修,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时进行维修。属于自然破损的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收取材料费、人工费。

第四章  卫生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公共卫生间等)的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宿舍内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宿舍内垃圾应按照要求倒往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  学生要维护好公共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外墙及门窗玻璃乱贴乱画;不得向洗刷间卫生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倾倒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讲究卫生,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被罩、床单等应保持洁净。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

第五章  安全与秩序

第十七条  严禁进入异性公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并按时离开。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公寓须持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

第十九条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条  校外人员进入公寓,须出示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离开。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爱护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不得在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堆放物品;不得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宿舍楼内不得吸烟,不得燃烧纸屑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安全规范用电。严禁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严禁使用变功率插排、私拉乱接电线或网线、改装插座、盗用公共用电;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器、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热锅、电吹风、取暖器、暖手宝、电发夹、卷发棒等违章电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因专业学习要求,需要配备相关器具,应由相关教研室负责保存和管理,严禁带入宿舍。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宿舍内不得存放管制刀具。宿舍内不得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四条  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注意防火。宿舍内发生失火等事件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火场要迅速疏散人员,被盗现场要保护好,并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警。

第二十五条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的勤工助学、宣传推广、专业活动外严禁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直销、促销等各类商业性、宣传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严禁到楼顶天台玩耍。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持宿舍区的安静。不得产生噪音妨碍他人休息;公寓楼内严禁赌博,不得酗酒;严禁起哄聚众闹事。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疾病传播,公寓内不得饲养各类宠物。

第六章  社区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学生社区育人功能,营造学习氛围浓厚且安全、健康、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学校每年举办社区文化节。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注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发挥自我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学生社区管理与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宿舍应民主推选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舍长应组织制定《宿舍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成员积极参加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宿舍布置应当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自我管理服务委员会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学生组织,按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参与社区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文明宿舍创建、社区文化建设、社区党建团建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先进、促进工作,学校每年评选公寓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宿舍,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周对宿舍卫生、安全秩序状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检查结果是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生社区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归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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