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院办字〔2014〕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资困助学以及育人工作中的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受助学生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是指来源于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奖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7.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申请社会奖(助)学金。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
第八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一般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按资助方要求决定。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处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学院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初评,确定初选名单,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与资助方共同确定获奖助名单。
第四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均由资助方转入我校财务处指定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的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获奖、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思想政治教育科负责。
第十五条 获奖、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谢之情等。
第十六条 为培养获奖、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奖、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将对获奖、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要以学生组织为依托,加强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受助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评定学年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5.不能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6.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7.其他不符合奖助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院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资助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学院自行设置的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由学院和资助方参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助方要求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由学生工作处与资助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