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拨付,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六)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学生。
按照有关政策,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自动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一定标准向各学院分配推选名额。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选,依据评选结果按照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确定出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档次,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校的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学校财务处按月(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划拨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1.吸烟、酗酒的;
2.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4.虚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