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督导我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报送及表彰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协助学校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学习刻苦,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六)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七)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按照一定标准向各学院分配推选名额。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 各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确定初审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名单、个人事迹材料、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校的评审工作,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学校财务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划拨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