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政府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学生每年申请的额度,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学生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从毕业后第3年的9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学生每月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11月份除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山东省籍的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外省籍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直接到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部门申请,具体咨询当地学生资助部门。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导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生工作处要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做好资格审核、信息报送、回执录入、毕业确认、到帐管理、信息变更、贷后管理、诚信教育、校县结对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做好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核、信息报送、回执录入、毕业确认、贷后管理、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取得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
(一)申请审批阶段
1.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审查贷款资格并通过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学院端口录入贷款学生信息;
3.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端口审核批准申请贷款学生的信息并通过管理系统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批复,并将贷款学生的名单经各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转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外省籍学生,详情咨询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受理申办阶段
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首次贷款的学生首先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续贷的学生直接用首次办理贷款时用的账号登录。填写完基本信息后,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向生源地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县(市、区)资助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借款合同》;
3.续贷的学生需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续贷声明,并每年至少两次登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续贷声明未通过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贷款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的方式办理。各县(市、区)资助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文本信息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三)贷款发放阶段
1.贷款学生在县(市、区)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面附有回执校验码);县(市、区)资助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加盖县(市、区)资助中心公章后交由贷款学生,暑假开学后,学生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3.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部回执单后,统一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回执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
4.学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并开具学生收据凭证。
第五章 贷款学生的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生源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凡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人,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需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专升本录取通知书、硕士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七条 将贷款违约学生的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关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