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新)  
   学校主页    在校学生  
规章制度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资助育人  >  正文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8-07-27 14:51:0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山青院办字〔20145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自述举证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以民主评议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严格条件标准,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3-5名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3-5名学生代表任成员的监督小组,负责班级认定评议的监督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监督小组成员须获本班2/3以上学生认可,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小组成员的百分之五十。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担任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监督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监督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困生、困难生、一般困难生三类,总数一般不超过在校生的30%,其中特困生不超过总数的10%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类别:

1.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2.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3.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者;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者;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者;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者;

7.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5.家庭成员有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6.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镇职工子女;

7.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8.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于每年10月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1.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认定程序

    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随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并持表到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准备好表明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举证材料; 入校后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表明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举证材料一般应为直接证据,如家庭户籍薄、家庭成员身故证明、家庭成员病例、医疗费清单、有家庭成员名字的药费发票、残疾证、城乡低保证、单位月工资明细或年收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清晰的电子格式的扫描图片、照片。基层政府出具的证明、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参考,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表格、举证材料,对照我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报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要重点考虑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残疾、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   

2.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程序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于每年3月进行重新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认定标准,通过查证申请人餐卡消费情况(总额及平均单次消费额),通讯消费情况(月均),有无超出申请人经济能力的高消费现象等方式,重新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进行困难程度排序。已脱贫或失去资助资格的学生应从名单中删除,同时在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资料中注明。

    因故致贫的在校生每年3月可向所在学院提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其它申请认定程序与新生相同。

3.每学年开学初,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班级成员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的表格和表明困难程度的证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证据不充分和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学生要进行核查。

    4.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将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及排序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若有异议, 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请复议。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仍有异议,可书面提请学生工作处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和排序名单。学生工作处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要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严谨认真的态度开展工作,若弄虚作假,取消其小组成员资格;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小组成员,应在素质综合测评中予以体现,其中普通同学可参照班委的标准。

第十四条  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消其受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1.吸烟、酗酒者;

    2.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手机、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者;

    4.弄虚作假者;

    5.其他应取消受资助资格情况的。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LINKS

联系我们

电话:0531-58997280
邮箱:xsc@sdyu.edu.cn
地址: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1699号 250103

 

Copyright©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All rights reserved.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