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引导帮助受处分的学生积极改正错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违纪处分解除的期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般经过6个月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般经过8个月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般经过10个月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般经过12个月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 到期申请解除处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
(二)学院初审。所在学院对提交的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现实表现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学院不得无故拒绝学生提出的解除处分申请。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对受处分学生的书面申请、学院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下达解除处分决定或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未通过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至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
(四)告知结果。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六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到处分的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执行处分期不得少于所受处分期的二分之一:
(一)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比赛、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
(四)以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申报软件版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获得受理;
(五)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发表学术论文,并已经正式出版;
(六)作为主持人获批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七)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纪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处分自期满之日起解除;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处分自解除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解除。
第九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