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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李哲       编辑:毛田惠       复审:       终审: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8-12-18 20:41:0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统招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生坚持依法、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委员数应为单数),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

常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安全管理处、法律事务中心、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学校学生会推举。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组织召开委员会议、办理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重新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提出及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相关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提出申诉的应是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不服的;

(三)对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等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予以书面驳回: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五)自动撤回申诉后就同一事项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六)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部)、专业、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在申请期内再次提出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书面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合法,处分决定适当,同意并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校重新研究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学生不得再次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且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所在学院(部)、专业、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在复查结论书送交回证上签字。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拒绝签字的,可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采取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30日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一)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30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认真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诉意见,公正客观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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