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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习《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思想政治教育科       编辑:牛媛媛       复审:万利       终审:温永慧       来源: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4-04-18 10:41:00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 年)》精神,构建高校辅导员队伍能力标准体系,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近日,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能力标准》)。《能力标准》从初、中、高三个能力级别,对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研究等九方面辅导员职业功能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对辅导员在不同职业功能上应具备的能力和理论知识储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使辅导员深刻理解《能力标准》的基本理念,准确把握《能力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面落实《能力标准》的各项要求,把《能力标准》作为提高自身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经研究决定,现要求各学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能力标准》学习宣传活动。

一、参加学习人员

全体辅导员。

二、学习时间

即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学习形式及要求

形式可以采用自学、集体学习、辅导学习、交流学习等形式。要求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以身作则抓好落实。辅导员在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要进行自我评估,查找出自身不足,依据标准对自身提出要求。

学习完成后,每一位辅导员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交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字数不少于1500字。电子版请于430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发至gkq@sdyu.edu.cn


各学院组织学习完成后,学生工作部将通过学工发展论坛等方式邀请专家进一步辅导、交流分享。


附件1:《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附件2:就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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