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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第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作者:思想政治教育科       编辑:牛媛媛       复审:万利       终审:温永慧       来源: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4-06-05 09:38:00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实践教育,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决定组织开展第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我校辅导员参加第十期国内高校交流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4.恪守职业规范,发扬优良作风,立足本职工作艰苦奋斗、奋发有为。

  5.身心健康,能够完成交流任务。

  6.符合岗位所在高校提供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实施

  自即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见附件2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第十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见附件1)于6月12日前提交至学生工作处7118董丹丹,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至ddd@sdyu.edu.cn。

  各学院分管领导需做好审核工作。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同意,上报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备案,原则上应为3—6个月。

  2.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各派出高校要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3.辅导员交流期间,根据本校有关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补助,并承担其往返交通费用;接收高校要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由研究会将工作总结统一报教育部思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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