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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作者:学生资助中心       编辑:牛媛媛       复审:万利       终审:温永慧       来源: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4-10-09 10:16:00      

 各学院:

  根据《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33号)要求,现就我校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2011、2012、2013级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奖学金评定人数及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政法学院26人,管理学院18人,信息工程学院19人,经济学院44人,商学院118人,文化传播学院29人,外国语学院20人,旅游学院10人,舞蹈学院18人,设计艺术学院28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名额分配

  政法学院4人,管理学院4人,信息工程学院4人,经济学院10人,商学院25人,文化传播学院6人,外国语学院5人,旅游学院2人,舞蹈学院4人,设计艺术学院6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本学年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同年级前30%,本学年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均为B级以上,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对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以位于本专业同年级前50%;

  5.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6.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本学年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同年级前30%,本学年两学期素质综合测评均为B级以上,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以位于本专业同年级前 50%;

  5.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6.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无故拖欠学费者;

  3.考试作弊者;

  4.破坏公共财物者;

  5.道德品行不良者;

  6.宿舍卫生成绩不达标者。

  四、评选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学生评议通过,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初审;

  2.各学院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比较后,确定本学院候选人,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24日下午四点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信箱;

  3.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申报的候选人名单结合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

  2.评审、推荐工作中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

  3.评审通过的学生需要通过网上填报信息,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各学院将评审过程及结果形成书面评审报告,上报学生工作处。

  5.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工作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人:薛卿

  联系电话:58997267

  邮箱:xq@sdy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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