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学生工作处
2018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
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升资助育人质量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资助工作顶层设计,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规范,切实推进“发展型资助育人示范项目”建设,构建精准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宗旨及原则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完善自我、提升能力”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坚持科学统筹、强化引导、严格管理、提升服务,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使勤工助学成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有:
1.制定勤工助学工作年度计划;
2.修订完善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3.管理、协调和指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4.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5.审批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
6.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考核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规定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各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并指派专人牵头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能有:
1.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
2.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具体人选的推荐;
3.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岗位的核对、存档工作;
4.负责协调、解决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要求与分类
学校各用人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量,统筹考虑,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制定待聘岗位计划,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核方式等。岗位按学年设置,各用工部门每学年设置的岗位总数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部门会商核定。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类:
1.固定岗:指长期设定的岗位,一般分为普通岗和重点岗;
2.临时岗:指不具有长期性,设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岗位。因需设定,按天计算报酬。
四、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考核,按“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监督,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岗位管理
1.为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
2.用人部门不得随意解聘勤工助学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解聘,用人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讨论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调换。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用人部门需根据有关部门(机构)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3.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用人部门请假,否则扣发酬金,并按自动放弃勤工助学岗位处理;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用人部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解聘,否则不予发放酬金,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
4.学生上岗后,应工作满一学期。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岗。对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不按时报到、上岗,或已到岗但不认真工作,以及私自转岗或冒名顶替上岗的学生,一经查实,不予发放酬金,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一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生活铺张浪费,将勤工助学酬金用于非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6.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经用人部门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获批后方能设立。所有勤工助学学生须由所在学院推荐产生,各用人部门不得自行指派学生。用人部门私自增设岗位或未经资助管理中心派遣擅自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负责在岗学生的酬金。
7.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不可设立危险性工作以及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用人部门不得随意安排学生从事岗位职责以外的其它活动,尤其是《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明令禁止的活动,应严格禁止用工过度的现象。
(二)岗位考核
1.用人部门要重视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发挥好岗位育人作用。
2.岗位考核按月进行。用人部门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实际工作情况作出考核,并于次月5日之前(遇周末、节假日顺延两日)将勤工助学考勤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未交的将暂停上月工资发放,视具体情况补发。若勤工助学学生银行卡丢失或损坏,需在当月考勤表中注明,并登记新的银行卡号。
3.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任职。对岗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学生,用人部门可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终止该生工作的建议,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该生将被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并不再具备应聘资格。
4.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适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根据岗位性质及劳动强度,设置普通固定岗200元、重点固定岗600元两个档次。临时岗依工作量和工作天数发放酬金。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工部门的考核情况,计算发放报酬,并在次月15日前,由财务处将学生报酬按月划拨到其银行帐户。
六、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